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1997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逃往国外、境外不归或者滞留国外、境外不归,并有反对党和社会主义祖国的言行或者申请政治避难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故意为叛逃人员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