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1997年) 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政治类错误 第三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1997年) 第三十九条 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政治类错误 第三十九条 参加反动会道门并在该组织中进行反动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未进行反动活动并有悔改表现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