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1997年) 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政治类错误 第三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1997年) 第三十七条 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政治类错误 第三十七条 参加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的非法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其他成员,情节较重的,给予开除党籍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较轻,能检讨错误并有悔改表现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严重警告或者警告处分。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