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1997年) 第二编 分则 第十一章 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类错误 第一百三十一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1997年) 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二编 分则 第十一章 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类错误 第一百三十一条 与他人通奸,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与现役军人配偶通奸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重婚或者包养情妇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三十条 目录 第一百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