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1997年) 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百三十一条 与他人通奸,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与现役军人配偶通奸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重婚或者包养情妇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