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1997年) 第一百三十条

第一百三十条 遇到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临危退缩,能救而不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