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1997年) 第一百二十五条

第一百二十五条 对于经过查证确属冤假错案,而以种种借口不予纠正的,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