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1997年) 第二编 分则 第十章 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类错误 第一百二十四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1997年) 第一百二十四条 第二编 分则 第十章 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类错误 第一百二十四条 在检查处理违法违纪案件过程中,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意图陷害他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三条 目录 第一百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