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1997年) 第二编 分则 第十章 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类错误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1997年) 第一百二十三条 第二编 分则 第十章 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类错误 第一百二十三条 诬告陷害他人的,根据所诬陷的事实,参照被诬陷者受到或者可能受到的处分,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二十二条 目录 第一百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