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1997年) 第二编 分则 第九章 失职类错误 第一百一十二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1997年) 第一百一十二条 第二编 分则 第九章 失职类错误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具有执纪执法职责的党和国家工作人员中的共产党员,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一条 目录 第一百一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