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1997年) 第二编 分则 第九章 失职类错误 第一百一十三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1997年) 第一百一十三条 第二编 分则 第九章 失职类错误 第一百一十三条 由于工作失职,致使文教卫生、邮电通信、环境保护、社会福利、社会服务、社会管理等某一方面发生严重事故或者遭受较大损失的,给予直接责任者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造成巨大损失的,加重处分。 第一百一十二条 目录 第一百一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