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1997年) 第一百一十一条

第一百一十一条 在经济监督、执纪执法和行政管理工作中失职,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