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1997年) 第二编 分则 第九章 失职类错误 第一百一十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1997年) 第一百一十条 第二编 分则 第九章 失职类错误 第一百一十条 因工作失职,致使所属人员叛逃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因工作失职,致使所属人员出走,情节较轻的,免予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零九条 目录 第一百一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