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1997年) 第二编 分则 第九章 失职类错误 第一百零九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1997年) 第一百零九条 第二编 分则 第九章 失职类错误 第一百零九条 丢失秘密文件资料或者泄露党和国家秘密,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在保密工作方面失职,致使发生重大失密泄密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零八条 目录 第一百一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