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23年) 第八十一条
第八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
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
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
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
有前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同时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依照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处理。
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党多年且一贯表现好,或者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