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03年) 第二编 分则 第九章 贪污贿赂行为 第八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03年) 第八十七条 第二编 分则 第九章 贪污贿赂行为 第八十七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本人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其他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变相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理。 第八十六条 目录 第八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