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03年) 第二编 分则 第九章 贪污贿赂行为 第八十八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03年) 第八十八条 第二编 分则 第九章 贪污贿赂行为 第八十八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退(离)休后,利用本人原有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在职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而本人索取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理。 第八十七条 目录 第八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