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03年) 第二编 分则 第九章 贪污贿赂行为 第八十六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03年) 第八十六条 第二编 分则 第九章 贪污贿赂行为 第八十六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受财物或者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理。 第八十五条 目录 第八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