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03年) 第七十七条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经商办企业的;

个人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行为的。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亲友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违反有关规定兼职或者兼职取酬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