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03年) 第二编 分则 第八章 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 第七十六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03年) 第七十六条 第二编 分则 第八章 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 第七十六条 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的,该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其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七十五条 目录 第七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