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03年) 第七十八条

第七十八条 挥霍浪费公共财产,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用公款旅游或者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

违反规定参与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的;

购买、更换超过规定标准的小轿车或者对所乘坐的小轿车进行豪华装修的;

有其他挥霍浪费公共财产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