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03年) 第二编 分则 第七章 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 第六十二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03年) 第六十二条 第二编 分则 第七章 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 第六十二条 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一条 目录 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