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03年) 第一编 总则 第四章 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二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03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一编 总则 第四章 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二条 党员受到党纪追究,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理决定的党组织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