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03年) 第二编 分则 第十三章 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的行为 第一百四十二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03年) 第一百四十二条 第二编 分则 第十三章 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的行为 第一百四十二条 侵犯党员或者公民的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伪造选举文件、篡改选举结果或者以威胁、贿赂、欺骗等手段,妨害选民或者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目录 第一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