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03年) 第二编 分则 第十三章 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的行为 第一百四十一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03年) 第一百四十一条 第二编 分则 第十三章 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的行为 第一百四十一条 对党员或者公民的申辩、辩护、申诉、作证等,进行压制,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四十条 目录 第一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