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03年) 第一百四十三条

第一百四十三条 侵犯他人人身权利,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侮辱、诽谤他人的;

对他人进行殴打、体罚、非法拘禁、非法搜查的;

非法侵入或者非法搜查他人住宅的;

有其他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