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03年) 第二编 分则 第十三章 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的行为 第一百四十三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03年) 第一百四十三条 第二编 分则 第十三章 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的行为 第一百四十三条 侵犯他人人身权利,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侮辱、诽谤他人的; 对他人进行殴打、体罚、非法拘禁、非法搜查的; 非法侵入或者非法搜查他人住宅的; 有其他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的。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目录 第一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