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03年) 第二编 分则 第十一章 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一百一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03年) 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二编 分则 第十一章 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一百一十九条 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开设银行账户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八条 目录 第一百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