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03年) 第二编 分则 第十一章 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一百一十八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03年) 第一百一十八条 第二编 分则 第十一章 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在对内对外活动中接受礼品应当上交而不上交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将接受的礼品集体私分的,以私分国有资产论,根据个人所得数额和所起作用,依照本条例第八十四条规定处理。 第一百一十七条 目录 第一百一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