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03年) 第二编 分则 第十一章 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一百一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03年) 第一百一十七条 第二编 分则 第十一章 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一百一十七条 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一十六条 目录 第一百一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