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03年) 第二编 分则 第十一章 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一百二十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03年) 第一百二十条 第二编 分则 第十一章 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一百二十条 擅自使用、调换、变卖或者损毁被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收缴的财物,或者擅自处理应当委托拍卖的物品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九条 目录 第一百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