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1927年) 第十一章 经费 第八十一条 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1927年) 第八十一条 第十一章 经费 第八十一条 军队中党员党费,由所在地军部征收,转交党部会计科。 第八十条 目录 第八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