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1927年) 第八十条
第八十条 本党经费的收入如下列各项:
党费党员每月收入在三十元以内者,月缴党费二角。凡无收入,及月薪不满二十元者,得由市或县委斟酌情形核定减免之。在三十元以上至六十元者缴一元;六十元以上至八十元者,缴百分之三,八十元以外者特别征收之,失业工人及在狱或在CY的党员均免缴党费。
党内义务捐,由各地党的委员会酌量地方经费及党员经济力定之。
党外协助。
党费党员每月收入在三十元以内者,月缴党费二角。凡无收入,及月薪不满二十元者,得由市或县委斟酌情形核定减免之。在三十元以上至六十元者缴一元;六十元以上至八十元者,缴百分之三,八十元以外者特别征收之,失业工人及在狱或在CY的党员均免缴党费。
党内义务捐,由各地党的委员会酌量地方经费及党员经济力定之。
党外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