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1927年) 第十一章 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1927年) 第十一章 第十一章 经费 第八十条 本党经费的收入如下列各项: 第八十一条 军队中党员党费,由所在地军部征收,转交党部会计科。 第八十二条 本党一切经费收入,均由中央委员会支配之。 第七十九条 目录 第八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