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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1927年) 第十一章

第十一章 经费

第八十条 本党经费的收入如下列各项: 第八十一条 军队中党员党费,由所在地军部征收,转交党部会计科。 第八十二条 本党一切经费收入,均由中央委员会支配之。
第七十九条 目录 第八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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