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1927年) 第十一章 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1927年) 第十一章 第十一章 经费 第八十条 本党经费的收入如下列各项: 第八十一条 军队中党员党费,由所在地军部征收,转交党部会计科。 第八十二条 本党一切经费收入,均由中央委员会支配之。 第八十三条 青年团中央,应派代表出席党的中央政治局会议,各级团部亦应派代表参加各级党部机关之常务委员会议,此等团部之出席代表应有表决权。 第八十四条 党的中央委员会应派中央委员任青年团中央执行委员会委员,各级青年团执行委员会书记应为当地党的委员会委员。 第八十五条 各地党部机关应派代表出席各级团部机关之会议。 第七十九条 目录 第八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