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1927年) 第七十四条

第七十四条 各级党团均隶属各级党的委员会,党团对于党已有决议之各种问题,应严守与正确执行之。党的委员会得添派或撤回党团的分子,但须向党团说明其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