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1927年) 第十章 党团 第七十三条 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1927年) 第七十三条 第十章 党团 第七十三条 为实行党团的日常工作,当指定党团干事会或党团书记处理党团的日常事务。 第七十二条 目录 第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