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1927年) 第七章 党的支部 第五十六条 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1927年) 第五十六条 第七章 党的支部 第五十六条 党员不满三人之处,则设一通讯员,属于最近之区委员会,或市县委员会。 第五十五条 目录 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