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1927年) 第七章 党的支部 第五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1927年) 第五十七条 第七章 党的支部 第五十七条 支部干事会议,每两星期中,至少召集一次支部党员大会,报告支部干事会的工作,及讨论支部所在之机关或区域内的一切实际政治及经济斗争的问题。 第五十六条 目录 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