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1927年) 第七章 党的支部 第五十五条 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1927年) 第五十五条 第七章 党的支部 第五十五条 在多量党员产业生产部门中,可组织支分部,支分部亦可组织干事会,不能组织支分部之党员多的支部,得组织小组,支分部下亦得组织小组,小组公推小组组长一人,直隶属于支部干事会,或支分部干事会。 第五十四条 目录 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