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1927年) 第七章 党的支部 第五十四条 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1927年) 第五十四条 第七章 党的支部 第五十四条 每一个支部公推书记一人,或公推三人组织支部干事会,隶属于区委员会,无区委员会之地,则直接隶属于县或市委员会。 第五十三条 目录 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