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1927年) 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三条 支部是党与群众直接发生关系的组织,支部的任务是:

积极在各该工厂等之内活动,领导该处群众之日常斗争,扩大党的影响;

实行党的口号与决议于群众中;

吸收新的党员;

服从地方党部从事组织与宣传的工作;

积极参加地方政治经济的斗争;

尽可能讨论党的重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