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1927年)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二条 支部是党的基本组织,各工厂,各铁路,各矿山,各农村,各兵营,各学校,各街道及其各机关内或附近,凡有党员三人以上均得成立支部但须得区或县委员会之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