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1927年) 第一章 党员 第五条 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1927年) 第五条 第一章 党员 第五条 凡经中央委员会或省委员会直接承认之党员,当通告该党所在地之市或县委员会,非劳动者亦须经过候补期。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