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1927年) 第五章 市及县的组织 第四十五条 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1927年) 第四十五条 第五章 市及县的组织 第四十五条 市及县委员会每三个月召集市或县代表大会或全体党员大会一次,报告市或县委员会工作及改选市或县委员会。 第四十四条 目录 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