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1927年)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四条 市及县委员会得指导市或县执行委员会下之各种机关;得指导与监督市或县机关报;得指定市或县委员会机关报主任;得经过党团指示市或县政府及社会团体之工作方针;得分配工作人才及支部市或县委员会的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