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1927年) 第五章 市及县的组织 第四十三条 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1927年) 第四十三条 第五章 市及县的组织 第四十三条 市或县委员会可互推委员三人至五人组织常务委员会,处决临时事务。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