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1927年) 第五章 市及县的组织 第四十二条 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1927年) 第四十二条 第五章 市及县的组织 第四十二条 凡不能成立市或县委员会之地,该市或县之党部则由省委员会决定隶属于邻近之市或县委员会或直接隶属于省委员会。 第四十一条 目录 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