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1927年) 第五章 市及县的组织 第四十一条 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1927年) 第四十一条 第五章 市及县的组织 第四十一条 市或县委员会正式委员人数及候补委员人数由市或县代表大会决定,但须得省委员会之同意,正式委员缺席时,得以候补委员代理之。 第四十条 目录 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