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1927年) 第四章 省的组织 第三十四条 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1927年) 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省的组织 第三十四条 省委员会可推举省委员若干人组织常务委员会处理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