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1927年) 第一章 党员 第十条 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1927年) 第十条 第一章 党员 第十条 党员自愿出党须经过所在地之市或县委员会之决定,收回其党证及其他重要文件,并须有介绍人担保其严守本党一切秘密,如违犯时由市或县委员会采用适当手段对待之。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