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1927年) 第一章 党员 第十一条 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1927年) 第十一条 第一章 党员 第十一条 凡开除党员须经隶属之支部大会及省监察委员会决议及得省委员会之批准方能生效,并将其开除的理由刊布在党的刊物;在省委未批准以前得停止其一切权利及工作。 第十条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