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1927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党员由一地党部转到另一地党部,须在该地党部登记成为该地党员。凡党员在省内移转须得省委员会同意;省外的移转须得中央的同意;但遇有特别情形(如在秘密工作情形之下)得酌量通融。